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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自稱幾年前在當地醫院避孕環復查過程中,被醫生私自在其子宮內裝置了“監聽器”異物,后將醫院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9月28日,記者獲悉,一審法院駁回了女子的訴求,證據顯示并未有“監聽器”等異物存在于其子宮內,葉某自認為囊性回聲即為“監聽器”,無事實依據。二審法院亦維持原判。
今年59歲的女子葉某系遼寧綏中縣人。葉某訴稱,她幾年前去當地某醫院在避孕環復查過程中,被醫生高某私自在其子宮內裝置了“監聽器”異物,時常感覺腹部不適。“近兩年我通過手機播放歌曲時發現被放置的是監聽器”,葉某遂將該醫院起訴至綏中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醫院無償將放置在其子宮內的“監聽器”取出,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資料圖(圖文無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葉某于2016年在當地某醫院門診進行宮內節育器取出術,葉某曾進行過子宮次全切手術,自訴感覺腹部不適,并于2025年1月7日在另一醫院進行彩超檢查,超聲所見為“左附件區小囊腫,約2.7×2.4CM囊性回聲,盆腔少量積液”。葉某自認為囊性回聲就是“監聽器”,要求被告取出,并賠償損失,訴訟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葉某訴狀及陳述認為醫生在取出宮內節育器時,私自在其子宮內放置了“監聽器”,根據現有證據,葉某在醫院彩超檢查過程中的所見,并未有“監聽器”等異物存在于子宮內。葉某自認為囊性回聲即為“監聽器”,無事實依據。假使子宮內存在“監聽器”等異物,葉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與被告進行宮內的節育器取出術有關。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葉某的訴求。
一審判決后,葉某不服,上訴到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28日,記者獲悉,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法院認為,葉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監聽器”存在于其子宮內且系被告醫院在實施節育器取出手術時放置,依照相關規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葉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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