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資料圖片)
苗女士在一家日用品生產企業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19年12月1日,苗女士向公司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公司依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要求苗女士繼續工作30天,苗女士未表示異議。2019年12月30日,公司以人手不足為由,與苗女士協商繼續留崗工作,苗女士同意了公司的請求,仍在原崗位繼續工作,公司亦對其進行考勤考核,雙方也未明確留崗截止日期。2020年1月13日,苗女士在體檢時查出已懷孕1月有余,遂告知公司。公司主張,苗女士提出辭職已超過30天,雙方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公司與她無勞動關系。苗女士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存續。
爭議焦點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30天后仍在崗工作,與公司勞動關系是否存續?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了苗女士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公司收到苗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未滿30日,即與苗女士協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事宜,苗女士同意繼續工作,應視為苗女士經公司同意已撤回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協商一致,勞動關系繼續存續。公司在30天后提出與苗女士的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屬于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其解除行為缺乏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且在明知苗女士已經懷孕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此舉屬于違法。
啟示建議
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預告解除權。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經過法定或約定的方式進行預告,并經過一定的預告期之后,才發生解除勞動關系的后果。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通知的形式是書面形式,時間是提前30日(試用期是提前3日)。允許勞動者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同時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是為了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更為明確、具體,并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通知的時間設定為提前30日,是為了給用人單位充足的時間找到合適的替換人員,不致因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影響生產經營,遭受損失。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形成權范疇,提前30日是勞動者形成權實現后的附隨義務,這一要求不影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經送達用人單位即生效的形成權特質,因此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單方撤回、撤銷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的情形下,方可視為勞動關系存續。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權利的行使,既可以由勞動者提出,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但無論由誰提出,用人單位均承擔“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法定責任,這不僅是法定義務,也是對雙方勞動關系終結狀態的一種確認。因此,在勞動者主動請辭的情況下,雖說無需用人單位答復,但如果用人單位同意或認可其辭職想法,建議仍需依法、及時、規范履行相關義務,出具解除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