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罰是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方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有時也稱能力罰。行為罰不同于自由罰,前者既可以針對個人,又可以針對組織。而后者則只能適用于個人。
行為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科以相對方某種作為義務等。
1、責令停產停業
這是限制違法相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形式。如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主管機關對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企業可責令其停業改進。責令停產停業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頓的要求,如果受罰人在限期內糾正了違法行為,可恢復生產、營業,因而與“企業關閉”也不同。企業關閉是永久性的,企業因被勒令關閉而注銷登記,該企業已不再存在。
責令停產停業一般適用于下列違法行為:
(1)生產經營者實施了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其行為后果比較嚴重;
(2)從事加工、生產與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如藥品、食品等)的已經或可能威脅人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對人的精神生活產生不良影響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
2、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是禁止相對方從事某種特許權利或資格的處罰。它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扣違法者已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其目的在于取消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和剝奪、限制某種特許權利。
吊銷與暫扣是有區別的。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是對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其享有的某種資格的取消;而暫扣許可證和執照,則是中止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資格,待行為人改正以后或經過一定期限后,再發還許可證、有關證書或執照。
例如,我國2011年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適用的條件,是在對違法者實施其他形式的行政處罰不足以實現制裁目的時,還需要禁止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在我國,有些企業或個人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既具有許可證又具有營業執照,對這種企業或個人適用吊扣許可證和執照的處罰,應由主管行政機關或者許可機關吊扣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扣營業執照。
3、科以相對方某種作為義務
科以相對方某種作為義務,如責令違法相對方限期治理,恢復植被等,由于含有賠償的性質,即要求相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到侵害前的狀態,因而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的范圍尚存在爭議。我們認為,這類措施也是一種處罰措施,它不僅要求相對方作出某種特定行為,還對相對方的精神造成某種壓力和損害,以達到制裁的目的。
關鍵詞: 行為罰 行為罰的主要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