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交通管制是什么意思?
我們經常看到交通分流管制的新聞。比如,由于冰凍天氣,為了保證道路暢通,某省高速公路實行交通管制和分流。那么分流交通管制是什么意思呢?
交通分流控制是指在高速公路上發生緊急情況后,或者有緊急交通警衛需要提前封路,為避免事故和交通擁堵的再次發生,對后續車輛進行控制,因此提前對車輛進行分流。
交通控制是交通組織中的一種特殊方式。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對道路上的車輛、行人以及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制定的具有引導、禁止、限制或者指令性質的具體規定。
一般是在集會游行、大型運動會、道路橋梁建設、搶險救災、重要安保任務等情況下,限制交通行為的臨時性規定。
高速公路遇到分流管制怎么辦?
實行交通管制后,市民應該遵守管制通告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高速公路的分流交通管制就是指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緊急情況后,將后續來車在匝道口進行管制通行,避免次生事故和交通擁堵,亦或是有緊急交通勤務警衛,需要提前封閉道路,故提前分流車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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