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許多人在互聯網平臺上發布美食、健身、旅游、穿搭等不同類型的圖片及視頻,吸引較多粉絲,成為相關領域的公眾人物,俗稱“網紅”。網紅們的相關圖片及視頻是否是公共資源?能否隨意在廣告、宣傳、商業等領域進行使用?近日,方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肖像權糾紛案。
原告王某娜為抖音平臺名為“XX穿搭 LMG”的服裝主播,擁有粉絲24.3萬,獲贊8.6萬,發布服裝視頻作品14篇,近一年直播7次。被告方城縣XX樓銷售店于2024年5月20日注冊登記,其在快手平臺開設“XX魚”店鋪,擁有粉絲16個,總銷量208。被告在快手平臺的店鋪在未經過原告允許的情況下,私自使用含原告肖像的主頁圖用于服裝推銷。原告發現該情況后,在杭州互聯網公證處對被告經營的店鋪侵權數據情況進行了數據保全,并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方城縣XX樓銷售店出于商業目的,未經原告王某娜同意在快手平臺擅自使用有原告肖像的主頁圖推銷衣服,屬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該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公證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的肖像主頁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商業價值,被告依法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在快手平臺被告的網上店鋪首頁發布致歉聲明,同時考慮到行為人和被害人的職業、使用圖片的數量、過錯程度及行為目的,本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0元,同時承擔原告維權支出的律師費 3000元。
法官說法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一般是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作品。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權,該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若上述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予以賠償等請求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