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發生爭吵,丈夫離家出走四年杳無音信,妻子只能獨自承擔撫養女兒的重擔。如今,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丈夫支付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費8萬余元。
8月22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獲悉,該院近期審結了這起離婚糾紛案件,最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判令由男方向女方補償5萬元。
法院介紹,寧女士與崔先生經人介紹相識相戀、結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兩人婚后感情不和,2021年4月的某一天,兩人再次發生爭執,崔先生一氣之下離家出走,這一走便是四年未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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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間,寧女士獨自撫養照料女兒,崔先生既未回家,亦未聯系妻女,更未對家庭履行任何責任。女兒經常詢問寧女士:“爸爸去哪了?”寧女士只能強忍悲傷,一邊安撫女兒,一邊試圖尋找崔先生的下落。
后經公安機關查詢,崔先生離家后前往上海市寶山區務工,寧女士遂將崔先生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判令雙方離婚并要求崔先生支付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費8萬余元。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向寧女士釋明,撫養費是由子女向未盡到撫養義務的父母進行主張的,而不是由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因此,寧女士的主體并不適格。寧女士經釋明后當庭變更訴請為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經查,雙方自2021年4月起分居至今,且再無共同生活的意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分居期間,寧女士為撫養孩子、照顧家庭付出了較多心血,而崔先生并未履行相關義務,崔先生理應向寧女士支付合理的經濟補償。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在綜合考量雙方分居時長、各自對家庭貢獻以及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判令由崔先生向寧女士補償5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案件現已生效。
澎湃新聞記者另從上海寶山法院獲悉,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主張撫養費的主體是子女一方,同時在程序上,可在離婚訴訟中一并對子女的撫養費進行處理,即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離婚,同時以子女的名義(作為法定代理人)向對方主張分居期間的撫養費。該案中,吳女士根據法庭的釋明變更撫養費訴請主張為離婚經濟補償。倘若吳女士以女兒法定代理人的名義在離婚訴訟中向崔先生主張撫養費,法院也應當一并處理。
此外,分居期間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計算需綜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審判實踐中,法院會在綜合以下因素的基礎上確定補償的最終給付金額:1、夫妻分居期間,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存在怠于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2、夫妻分居時間的長短;3、夫妻分居期間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4、怠于履行方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5、實際產生的撫養費數額等情況。
(以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