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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對于因數據權屬、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保障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現有法律尚不足以提供充分、明確的規則指引。本批指導性案例總結提煉較為成熟的裁判規則,促進涉數據類案件的裁判標準更加統一。
在一起案例中,運營某英語學習網站及App的科技公司未征得羅某同意,通過線下合作體驗店收集羅某手機號碼,為其創建網站賬號密碼,并向羅某手機推送多條信息。為了解賬號情況,羅某登錄賬號后即出現若干問答界面,要求填寫職業、學習目的、學齡階段、中英文名等必填內容才能完成注冊。上述過程中并無“跳過”“拒絕”等選項,亦無授權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提示。
法院認為,該App基本功能服務為提供在線課程視頻流和相關圖文、視頻等信息,收集用戶畫像信息并非其基本功能服務所必需。網站或軟件登錄注冊界面未向用戶提供不同意提交相關信息情況下的其他登錄方式的,屬于用戶非自愿同意提供個人信息;用戶主張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是一件因爬取搬運網絡平臺數據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某文化公司未經許可,爬取搬運某科技公司經營App中的大量用戶信息、用戶評論和短視頻,并在自己經營的App中使用,損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經營性利益。該案例明確,網絡平臺經營者在其對數據集合所形成的經營性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
數據顯示,近年來,全國法院審理的涉數據類案件數量增長明顯,2024年一審審結案件數是2021年的兩倍。下一步,各級法院將加強涉數據類案件審判執行工作,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和尺度,推動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