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財產制度是執行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但絕大多數被執行人并不重視財產申報,或者故意為執行設置障礙,虛假申報財產,以逃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近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件,并依法對多次傳喚不到庭,拒絕報告財產信息的被執行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
2020年9月,王某因經營需要委托李某為其建造保鮮庫,經李某計算材料明細單價,合計建設金額為223908元。隨后王某應約向李某指定賬戶轉賬182000元,其中2000元為王某向李某支付的稅款。李某收到貨款后,將建設需要的制冷機等相關設備和配件運到場地,并安裝了庫板、庫門,但建設需要的冷風機和銅管等保鮮庫關鍵設備未運到場地安裝,上述兩項設備按照清單單價合計為35730元。后王某多次要求李某盡快完成保鮮庫建設安裝,但李某均未履行,王某要求李某返還未交付的保鮮庫相關設備費用,李某卻不予認可,王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該案經內鄉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被告李某一次性返還原告王某貨款 35730 元及利息,但判決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義務,王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為將案款全部執行到位,執行過程中,內鄉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要求其主動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李某一直怠于履行,拒絕如實報告財產,法院雖多次傳喚,李某仍拒不到庭,執行干警也曾多次到李某居住地尋找,但其東躲西藏,一直沒有找到人。
“肖法官,我在王某家門口蹲了幾天,今天終于看到他回家了,你們快過來吧!”12月5日晚,正在加班的執行法官接到申請人電話,立即組織干警趕到王某家中將其拘傳至法院。
面對執行干警,李某仍態度強硬,并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執行法官耐心地向李某解釋法律條款,闡明執行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但李某仍持抗拒態度,執行法官果斷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并將手銬戴在了李某的手上,欲對其采取拘留措施。“法官等等,還真拘呀?好吧,我這就想辦法還錢!”看到執行干警動了真格,李某蔫了,乖乖交了罰款,并將拖欠的35000元一次性履行到位。
法官說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了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將被執行人向法院適時、真實報告自己的財產作為一項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發出的報告財產令后,應于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其名下財產信息及一年內財產變動情況。如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財產,或虛假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處罰措施。(供稿:聶傳青 屈熙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