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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優先實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項目,持續保障項目建成完工。對接近完工的項目,抓緊推進建設、及時驗收決算、及早投入運營。對推進緩慢的項目,研究壓縮實施規模、優化建設標準、調整配套建設內容等,減少不必要建設成本,原則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總投資。2024年底前未開工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項目模式實施。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客觀評估,依法合規積極支持在建項目融資。優化信貸審批流程,不得無故終止,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出具承諾或證明文件。
《指導意見》表示,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方、金融機構、政府方平等溝通、互惠讓利,科學優化PPP存量項目實施內容、合作期限、融資利率、收益指標等要素,共同降低項目運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實現持續穩健運營。社會資本方要持續提高項目公司運營專業化水平,合理壓減運營成本;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有效提升項目收益。鼓勵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平等協商,合理優化融資結構,支持項目持續穩健運行。政府方要與社會資本方平等協商,合理調整項目投資回報率、資金折現率等指標,適當延長合作期限,建立運營成本控制機制,平滑地方財政支出。
對符合條件的在建項目,地方政府可統籌運用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等資金,用于PPP存量項目建設成本中的政府支出?!吨笇б庖姟吠瑫r強調,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地方政府通過發行政府債券籌集建設資金的,舉債一律不得突破法定限額,確保財政安全和可持續。地方政府要切實采取措施嚴防產生合同糾紛,防止逃廢債,保障政府方、社會資本方、金融機構等各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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